催款函
致: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
办公地址: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
尊敬的负责人:
根据贵公司(甲方)与我司乐清光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(乙方)于此前达成的合作协议,我司已按约定完成了“微藻固碳用光生物反应器设备”项目的供货、安装及调试工作,并于2024年6月26日经双方验收合格。
根据合同约定,本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9,800.00元(大写: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捌佰元整),结算金额与开票金额一致。我司已于验收完成后按贵司要求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,并多次通过电话、微信等方式与贵司相关负责人联系催款事宜,但至今未收到任何款项。
截至目前,该项目款项已拖欠超过一年,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正常运营及资金周转。现特发此函,郑重提请贵司于2025年9月20日前支付全部未付金额人民币149,800.00元至我司指定账户。
如贵司仍需我司提供后续维保服务,也请及时结清款项,以便我司继续依约提供售后服务。若逾期仍未支付,我司将不得不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追讨欠款,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。
望贵司重视信用、恪守合约,尽快安排付款为荷!
顺祝商祺!
乐清光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(已更名为温州光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)
2025年9月9日